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将一起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并行贿的案件公之于众。
案件当事人邹翔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原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在诺安基金任职期间,其利用管理操作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弟弟,进而指使弟弟进行趋同交易,获利超2300万元。此外,邹翔还犯下行贿罪等罪名,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
基金经理伙同弟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非法获利达2355.04万元
根据判决书信息,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在担任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操作“诺安股票(32000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弟弟邹凡,进而指使邹凡利用实际控制的“邹凡”“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4万元。
针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指控,邹翔和邹凡的辩护人主要围绕泄露未公开信息的认定、交易行为是否根据邹翔指令进行、趋同交易的认定等方面提出异议。邹翔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仅限于技术交流,并非泄露未公开信息,邹凡长期买卖股票,有独立的分析判断,其交易行为未出现明显异常;邹凡买股票的依据系公司公告等公开信息,并非来源于未公开的信息;交易所认定该股票的趋同率不高。
关于趋同交易的认定,深交所与上交所分别出具的涉案私人账户与“诺安先锋”基金趋同汇总表,证明“邹凡”的私人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的股票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20只,占比46.51%,趋同交易额2.18亿元;通过上交所交易的股票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只,占比42.86%,趋同交易额19.87万元。另外,“田某”的私人账户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4只,占比64.15%,趋同交易额1.99亿元。
关于交易行为是否为邹凡基于公开信息独立操作,据邹翔供述,其兄弟二人会通过电话、微信、聚会等多种方式,就股票投资进行交流。邹翔会就其掌握分析的股票情况、业务进展等向邹凡进行股票推荐,并建议其买入或卖出相应股票。而邹凡基于对其信任及长期的默契,会听从邹翔的建议进行证券交易。邹凡买卖股票盈利后会分给邹翔部分。
除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之外,检察机关还指控邹翔犯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据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邹翔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为谋求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从宽处理,邹翔通过唐某请托该案承办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予以关照和提供帮助。王某接受请托后,多次与邹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额、泄露案件资料及案件办理情况。为此,邹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13次单独或委托唐某送给王某共计350万元。另外,中间人唐某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退休人员,邹翔送给其80万元现金。
最终法院判决,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邹凡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同时,对邹翔、邹凡违法所得2355.0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有7年半基金管理经验 诺安所管基金曾陷高佣金争议
公开信息显示,邹翔曾先后任职于中信实业银行、华夏证券、华夏基金、大通证券、中金公司、诺德基金、申万巴黎基金。邹翔的基金管理经验总计约7年半时间,在加入诺安之前,其曾有三段基金经理任职经历,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任兴和证券投资基金(500018)基金经理、2000年7月至2001年11月任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4月至2008年5月任诺德价值优势(570001)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3月邹翔加入诺安基金,任公司成长基金组投资总监;2010年10月起任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其在诺安仅管理过诺安先锋一只基金,在任职4年半左右时间内,任职回报为13.02%。
涉案基金“诺安先锋”成立于2005年,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该基金由邹翔和杨谷共同管理,2015年2月邹翔从诺安离职后,该基金改由杨谷一人单独管理。
截至今年6月末,诺安先锋最新基金规模为42.96亿元,目前是诺安基金旗下规模第二大的混合型基金,仅次于蔡嵩松管理的诺安成长。此前该基金曾因高额佣金费用遭遇争议,2018年该基金支付券商的佣金超4700万元,在业内排名第一,甚至超过了规模为该基金十倍的其他基金。
基金经理泄露未公开信息是否反映出基金公司内控存在失效?诺安基金的一系列证据证明,其公司具有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研究交易人员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基金经理及公司员工具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因职务之便得知的公司任何内部机密信息泄露给公司之外的任何人。公司员工为自己和他人买卖股票等交易,不得利用因职务之便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另外,邹翔与诺安公司的合同中也约定其具有保密义务。
金融人士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证监会打击证券违法行动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证券犯罪案件,向市场明确传递“零容忍”的信号。
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发布五宗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案例辐射证券违法犯罪高发领域与重点环节,覆盖上市公司实控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公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等多元化主体。
基金从业人员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显示:私募基金实控人姜某君和公募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柳某系好友,2010年12月至2011 年3月,姜某君设立云某公司及“云某一期”私募基金,并通过私募基金从事证券交易。
2009 年4月至2013年2月,双方频繁交流股票投资信息。柳某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旗下在管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姜某君,或使用在管基金的资金买卖姜某君推荐的股票;姜某君利用上述未公开信息,使用所控制的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获利4619万元。
最终,二人均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姜某君被判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4000万元;柳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20万元。
证监会认为,基金、银行、 保险、券商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知悉大量投资决策、交易动向、资金变化等未公开信息,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保密、忠实义务,无论主动被动均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取利益。触碰、逾越上述界限,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治。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持“零容忍”的工作方针,依法严厉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教育作用,持续强化“严”的监管氛围,推动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顾志娟 胡萌
编辑 李铮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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