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深圳政法委官方微信号通报了这一案例。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指出,陆先生在恋爱期间共向黄女士转账301938元,其中部分款项确实具有彩礼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陆先生出于结婚目的而给付的钱款属于彩礼范畴,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他有权要求返还。
法官同时指出,陆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以及借用黄女士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考虑到黄女士在同居期间曾因宫外孕接受流产手术,法院酌情判决黄女士返还陆先生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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